

2018年12月12日下午,由明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曾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開庭審理,明溪縣檢察院指派專職委員李建明出庭支持公訴,縣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審理了案件,判處被告人曾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用時不到10分鐘,這起案件也是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公布施行以來,明溪檢察辦理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案件。 2018年12月7日,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明溪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發后,曾某積極配合騰出房屋,并取得了銀行的諒解,且該案被告人曾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按照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該案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曾某以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向銀行貸款人民幣75萬元,2016年8月,被告人曾某開始逾期未還款,縣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曾某償還欠款,法院判決生效后,曾某拒不還款。因被告人曾某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縣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曾某的房屋,并兩次送達騰房、拍賣公告,但均被拒絕,致使房屋無法進行司法拍賣,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這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的案件,明溪縣檢察院從受理到起訴僅用時5天,有效提高了辦案效率。檢察機關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能及時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也能有效緩解司法機關辦案壓力、節約寶貴的司法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