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7日上午,明溪縣檢察院對鄧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明溪縣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是福建首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被告人鄧某為防止老鼠啃食責任田里的地瓜,于2016年10月底在夏陽鄉某村責任田靠山邊的田埂和草叢中放置9套獵捕陷阱(方言“打廚”)。2016年11月初,鄧某到責任田里查看其放置的獵捕陷阱,發現捕獲7只野生“山雞”,均己死亡。爾后,鄧某將野生“山雞”帶回家中處理,腌制后進行晾曬。 經林業部門鑒定,鄧某非法獵捕的7只野生“山雞”為白鷴,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價值9352元。2018年6月,被告人鄧某主動投案。 被告人鄧某非法獵捕白鷴的行為違反了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明溪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公訴時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相應的民事責任。 明溪縣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鄧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鄧某應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9352元,繳納鳥類資源保護公益補償金3000元,合計12352元;同時還應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中向社會公眾發表致歉聲明。 白鷴是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鄧某捕殺白鷴的行為已然觸犯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