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管理政策熱點問答(第一期) 1.問:物業合同是開發商和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為什么由業主交錢? 答:不管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還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都不是業主逐個與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前者是建設單位與服務企業簽訂的,后者是業主大會及其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但這兩種合同在性質上與業主本人簽訂無異。 2.問:已購房但未入住小區是否能不繳納物業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這里“ 未接受 ”包含了房屋空置的情形。依此法律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空置房業主不得以未入住小區為由拒繳物業費。 3.、問業主的房屋出租給了別人,物業費應該由誰支付? 答: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費。如物業使用人不支付物業費,經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催要仍不支付,業主負連帶責任。即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催要物業費,如業主不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起訴業主。 4.問:主單方面說明不需要物業服務,可以不用繳納物業費嗎? 答:不能,只要物業服務合同是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簽訂,即對所有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不得以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繳物業費。 5.問: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不到位,可以不知福物業服務費嗎? 答:支付物業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不到位,拒不支付物業費,是違反了合同約定的行為,同時也是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存在問題,業主不宜采取不支付物業費的方式,業主應先履行支付物業費義務,然后再去進行依法維權。其依法維權途徑是雙方協商解決、人民調解、專業仲裁、司法訴訟等。但業主一定要注意有效證據的收集與保存。 |